包養 包養 六、加強科研項目和資金監管
(二十)規范科研項目資金使用行為。科研人員和項目承擔單位要依法依規使用項目資金,不得擅自調整外撥資金,不得利用虛假票據套取資金,不得通過編造虛假合同、虛構人包養網員名單等方式虛報冒領勞務費和專家咨包養網詢費,不得通過虛構測試化驗內容、提高測試化驗支出標準等方式違規開支測試化驗加工費,不得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包養以表代賬應付財務審計和檢查。項目承擔單包養網位要建立健全科研和財務管理等相結合的內部控制制度,規范項目資金管理,在職責范圍內及時審批項目預算調整事項。對于從中央財政以外渠道獲得的項目資金,按照國家有關包養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及相關資金提供方的具體要求管理和使用。
(二十一)改進科研項目資金結算方式。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等事業單位承擔項目所發生的會議費、差旅費、小額材料費和測試化驗加包養工費等,要按規定實行“公務卡”結算;企業承擔的項目,上述支出也應當采用非現金方式結算。項目承擔單位對設備費、大宗材料費和測試化驗加工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等支出,原則上應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
(包養二十二)完善科研信用管理。建立覆蓋指南編制、項目申請包養網、評估評審、立項、執行、驗收全過程的科研信用記錄制度,由項目主管部門委托專業機構對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評估評審專家、中介機構等參與主體包養網進行信用評級,并按信用評級實行分類管理。各項目主管部門應共享信用評價信息。建立“黑名單”制度,將嚴重不良信用記錄者記入“黑名單”,階段性或永久包養網取消其包養申請中央財政資助項目或參與項目管理的資格。
(二十三)加大對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建立完善覆蓋項目決策、管理、實施主體的逐級考核問責機制。有關部門要加強科研項目和資金監管工作,嚴肅處理違規行為,按規包養定采取通報批評、暫停項目撥款、終止項目執行、追回已撥項目資金、取消項目承擔者一定期限內項目申報資格等措施,涉及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并將有關結果向社會公開。建立責任倒查制度,針對出現的問題倒查項目主管部包養網門相關人員的履職盡責和廉潔自律情況,經查實存在問題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七、加強相關制度建設
(二十四)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除涉密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包養網定外,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向社會公開科研項目的立項信息、驗收結果和資金安排情況等,接受社會監督。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單位內部公開項目立項、主要研究人員、資金使用、大型儀器設備購置以及項目研究包養網成果等情況,接受內部監督。
(包養二十五)包養網建立國家包養網科技報告制度。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科技報告的標準和規范,建立國家科技報告共享服務平臺,實現國家科技資源持續積累、完整保存和開放共享。對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科研項目,項目承擔者必須按規定提交科技報告,科技報告提交和共享情況作包養為對其后續支持的重要依據。
(二十六)改進專家遴選制度。充分發揮專家咨詢作用,包養項目評估評審應當以同行專家為主,吸收海外高水平專家參與,評估評審專家中一線包養網科研人員的比例應當達到75%左右。擴大企業專家參與市場導向類項目評估評審的比重。推動學術咨詢機構、協會、學會等更多參與項目評估評包養網審工作。建立專家數據庫,實行評估評審專家輪換、調整機制和回避制度。對采用視頻或會議方式評審的,公布專家名單,強化專家自律,接受同行質詢和社會監督;對采用通訊方式評審的,評審前專家名單嚴格保密,保證評審公正性。
(二十七)完善激發創新創造活力的相關制度和政策。完善科研人員收入分配政策,健全與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緊密聯系的分配激勵機制。健全包養科技人才流動機制,鼓勵科研院所、高等學校與企業創新人才雙向交流,完善兼職兼薪管理政策。加快推包養網進事業單位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改革,完善和落實促進科研人員包養成果轉化的收益分配政策。加強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落實激勵科技創新的稅收政策,推進科技評價和獎勵制度改包養革,制定導向明確、激勵約束并重的評價標準,充分調動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
八、明確和落實各方管理責任
(二十八)項目承擔單位要強化法人責任。項目承擔單位是科研項目實施和資金管理使用的責任主體,要切實履行在項目申請、組織實施、驗收和資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職責,加強支撐服務條件建設,提高對科研人員的服務水平,建立常態化的自查自糾機制,嚴肅處理本單位出現的違規行為。科研人員要弘揚科學精神,恪守科研誠信,強化責任意識,嚴格遵守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各項規定,自覺接受有關方面的監督。
(二十九)有關部門要落實管理和服務責任。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意見精神制定科技工作重大問題會商與溝通的工作規則;項目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制定或修訂各類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制度。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本部門內部控制和監管體系,加強對所屬單位科研包養項目和資金管理內部制度的審查;督促指導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依法合包養網規開展科研活動,做好經常性的政策宣傳、培訓和科研項目實施中的服務工作。
各地區要參照本意見,制定加強本地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辦法。
國務院
2014年3月3日
(此件有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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