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形式固定的智力表達。
作品包括以下種類: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詞、包養網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包養興的演說、授課等以口包養網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
(三)音樂作品,是指歌包養曲、樂曲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
(四)戲劇包養作品,是指戲曲、話劇、歌劇、舞劇等供舞臺演出的作品;
(五)曲藝作品,是指相聲小品、快板快書、鼓曲唱曲、評書評包養網話、彈詞等以說唱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包養網)舞蹈作品,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雜技藝術作品,是指雜技、魔術、馬戲、滑稽等通過連續的形體和動作表現的作品;
(八)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九)實用藝術作品,是指玩具、家具、飾品等具有實用功能并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包養十)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構筑包養網物形式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包括作為其施工基礎的平面包養網圖、設計圖、草圖和包養網模型;
(十一)攝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
(十二)視聽作品,包養是指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畫面組成,并且能夠借助技術設備被感知的作品,包括包養網電影、電視劇以及包養網類包養似制作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十三)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
(十四)立體作品,是指為生產產品、展示地理地形、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而創作的三維作品;
(十五)計算機程序,是指以源程序或者目標程序表現的、用于電子計算機或者其他信息處理裝置運行的指令,計算機程序的源程序和目包養標程序為同一作品;
(十六)其他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
著作權自作品創作之日起自動產生,無續履行任何手續。
第六條 本法所稱的相關權,指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或者期刊的版式設計享有的權利,表演者包養網對其表演享有的權利,錄音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制品享有的權利,廣播電臺、電視臺對其播放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權利。
相關權自使用版式設計的圖書或者期刊首次出版、表演發生、錄音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和廣播電視節目首次播放之日起自動產生,無須履行任何手續。
第七條 包養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相關權人行使相關權,不包養網得違反憲法和法律包養,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國家對作品的傳包養網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八條 著作權人和相關權人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設立的專門登記機構進行著作權或者相關權登記。登記文包養書是登記事項屬實的初步證明。
登記應當繳納費用,收費標準由國務院財政、價格管理部門確定。
著作權和相關權登記管理辦包養網法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另行規定。
第九條 著作權保護延包養及表達,不延及思想、過程、原理、數學概念、操作方包養網法等。
本法包養不適用于:
包養(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包養、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網絡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
(三)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十條 民間文學藝術表包養達的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 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著作權和相關權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著作權和相關權管包養網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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